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陕西省医师协会,英文名称为Shaanxi Medical Doctor Association,缩写为SMDA。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发挥行业“服务、协调、自律、维权、监督、管理”职能;团结广大医师和医学工作者,弘扬以人为本、救死扶伤人道主义的职业道德;规范医师执业行为,维护医师合法权益;提高医学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知识的普及和提高,推进医学人才培养,为我省经济社会建设和人民健康服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陕西省民政厅。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陕西省西安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团结和组织广大医师,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等行业法律法规,通过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向政府提供反馈建议。
(二)依法维护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的合法权益,必要时,将提供有力的法律援助。努力营造和谐有序的医疗环境和医疗秩序,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使医师得到全社会的尊重。
(三)实行行业自律性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协助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建立医师培训考核体系,审查、认证医师执业资格,监督检查医师执业情况,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及医师定期考核等工作。积极探索医师队伍管理的新模式、新方法,加强医师队伍建设。
(四)开展对医师的医学终身教育。
(五)关心和帮助乡村医生和基层医师,开展医疗扶持工作,促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衡发展。
(六)开展医学科普教育,推广医学科普知识,反对和批判封建迷信、伪科学。
(七)开展业务咨询服务,兴办为会员服务的机构。开展学术交流、会议及展览服务,创办杂志刊物,促进医学科研成果转化与应用,通过与临床实践相结合,促进新药、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等的合理使用与不断创新。
(八)发展同国内外医学团体和医学科技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开展与国际、我国港澳台地区医学学术交流与合作。
(十)调查并了解医师队伍的现状、要求和愿望,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设性意见,更好地调动和发挥广大医师的积极性。
(十一)搭建医师与政府、人民群众沟通的平台,促进医师与社会各界的交流和联系。
(十二)努力争取和承办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以及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宜。
上述业务范围如涉及到行政许可或政府委托事项,必须取得政府同意方可开展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资格: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愿遵守本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拥护本会章程;
(三)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四)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及医学协会、学会工作者,可申请个人会员;
(五)凡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与本会业务范围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可申请单位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或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监督本会的工作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遵守医师的职业道德、本会的行业规范和准则,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会员的声誉;
(四)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五)接受本会的监督和检查;
(六)按期缴纳会费;
(七)为发展本会事业自愿捐赠及募集资金;
(八)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各类会员证书(聘书)均由本会统一印制。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及有关分支机构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报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十七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会费收缴标准及办法;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六)讨论和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决定变更、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5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负责领导组织本会工作;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会成员;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六)决定会员的除名;
(七)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九)审议各机构的工作计划,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或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必要时可增补副会长及常务理事。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或一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或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长任期不超过一届。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由会长委托,经常务理事会审核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且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会长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主持制定本会发展的中、远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五)提名名誉职务人选;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议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并协调其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组织制定业务工作计划及内部管理制度;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监事不少于3名。设监事长1名。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分支机构负责人及协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选举或罢免监事长、副监事长;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
(六)监督协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七)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八)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可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七条 本会在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前冠以“陕西”“全省”等各类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四十条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本会按不同学科或专业,成立相应的分支机构,名称为“陕西省医师协会”加“学科名称”加“分会”或“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分支机构,负责组织本学科(专业)的学术活动。分支机构实行委员制,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
第四十一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应定期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分支机构负责人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不设立独立账户,财务工作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不得代收会员会费。
第四十三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四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服务、咨询的收入;
(四)捐赠;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管理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七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理事会或换届工作小组表决通过后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并获到会会员代表2/3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政府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25年1月4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会采用中国医师协会会徽。会徽图案中央是中国医师协会英文名称Chinese Medical Doctor Association的缩写字母CMDA。上方是蛇杖,下方是药用植物和“以人为本”的图形。以地球图案为衬底,以墨绿色为基本色。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